蘋果中國再次收到罰單。
據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被罰款3萬元,處罰機關為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這是該公司今年收到的第三張罰單,處罰依據均為廣告法相關規定,三次罰款總額達到33萬。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披露的處罰詳情顯示,蘋果“iPhone年年煥新計劃”主頁頁麵為其推出的iPhone年年煥新計劃發布廣告。廣告中有“升級到新款iPhone,輕輕鬆鬆”“如欲加入iPhone年年煥新計劃,隻需購買指定新款iPhone,並在同一筆交易中加購AppleCare+服務計劃,即可加入其中”等內容。 經調查,年年煥新計劃為蘋果推出的可升級iPhone,並提供AppleCare+服務的保障計劃。在實際執行中,iPhone年年煥新計劃不可與商務折扣同享。蘋果將上述限製條件寫於跳轉頁麵的“參與iPhone年年煥新計劃,你即同意下述條款與條件”條款中,未在上述主頁廣告中予以標明。 上述廣告內容由蘋果自行編輯製作及上傳發布,可追溯的發布日期為2020年10月23日。2021年8月底,蘋果對上述內容予以修改完善。

在這張罰單之前,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在5月份連續收到了兩張罰單。
5月4日,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被罰10萬,此次處罰涉及到的產品是Apple watch series3(蜂窩網絡版)手表。
處罰詳情顯示,2017年9月當事人在其官方網站宣傳其銷售的Apple watch series3(蜂窩網絡版)手表產品的內置蜂窩網絡功能時宣稱“支持的運營商 中國移動今年稍後推出 中國電信今年稍後推出 中國聯通今年稍後推出”。2017年12月13日因通信運營商未能為當事人銷售的Apple watch series3(蜂窩網絡版)手表產品的內置蜂窩網絡功能提供技術支持,當事人將蜂窩網絡服務推出的時間由“今年稍後推出”改為“2018年推出”。 當事人銷售的Apple watch series3(蜂窩網絡版)手表產品的“內置蜂窩網絡功能”必須在通信運營商的技術支持下才可以使用。當事人與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三家通信運營商簽訂的相關協議中並未約定運營商為其銷售的Apple watch series3(蜂窩網絡版)手表產品內置蜂窩網絡服務提供技術支持的具體時間;根據當事人提交的上述合同,三家通信運營商僅向當事人承諾了其與其他客戶的同等權利。 當事人稱根據其與該三家通信運營商的協議以及定期溝通作出“合理的商業預計”即三家運營商應於2017年為當事人銷售的Apple watch series3的內置蜂窩網絡功能提供支持,將“今年稍後推出”的內容在其官方網站對外進行宣傳。當事人在2017年12月13日又因“運營商無法實現我們在官網上所預測的服務開通時間後,我們及時更新了官網信息”,將上述宣傳介紹內容改為“2018年推出”。 結合所取得的證據,我局認定當事人的上述宣傳介紹內容沒有依據。當事人上述使用沒有依據的“合理的商業預期”對外進行宣傳的行為引發消費者舉報。
5月24日,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因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被處罰20萬元,這次涉及到的產品是Macbook Air。
處罰詳情顯示,2022年2月14日,執法人員依據舉報線索瀏覽當事人上述網站,發現其通過上述網站為其銷售的Macbook Air產品發布廣告,廣告使用了“8核中央處理器 幹活夠爽快,用電省得狠。”“M1芯片擁有我們迄今打造的最快的中央處理器。”等內容,並在頁麵右上角有“<廣告>”字樣。實際上,案發時M1芯片配備的中央處理器並非為蘋果公司打造的最快的。該公司在配備M1芯片的Macbook Air和配備M1 Pro和M1 Max芯片的MacBook Pro同時銷售的情況下,在Macbook Air產品廣告中宣稱其搭載的M1芯片“擁有我們迄今打造的最快的中央處理器。”內容與事實不符。 上述廣告內容由當事人自行編輯製作及上傳發布,廣告費用無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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